2007年8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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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片广告想多长就能多长吗
本报记者 朱兰英

  4年前,本报发起电影《英雄》贴片广告侵害观众知情权的公益官司
  4年后,《变形金刚》贴片广告再度引来官司

  在擎天柱带领下,汽车人战将变形后,与霸天虎展开决战……美国大片《变形金刚》让许多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出生的人重温了童年梦。在中国内地上映5天,《变形金刚》的票房就突破了1亿元大关。
  与票房成正比的是,《变形金刚》也几乎是中国电影史上贴片广告最长的一部电影,长达18分钟。7月25日,天津一律师以电影《变形金刚》插播广告太多构成违约为由,将影院告上法庭。尽管国家广电总局已在2004年7月下发《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电影放映场所要对放映的影片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是,是不是影院只要公告了就可以随意增加贴片广告的播放时间?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呼吁:电影贴片广告不能无限制地侵犯观众的观影权,法律应对此进行规范。

  一部电影18分钟广告
  关于贴片广告,杭州新华院线经理富海芳说,院线和发行单位签订合同时,就有必须播放贴片广告的内容。可以说贴片广告是进片的“必要条件”,院线并没有选择权。广告的收入也大多归片商和广告制作单位,影院拿到的是极小部分的播放费。一开始,他们并不知道《变形金刚》的贴片广告有那么长,直到播出时才发现因为广告太长影响了放映场次的连接,导致他们不得不调整观众进场时间。
  “我们也接到过观众的类似投诉,为此,影院已经作出调整,比如删除部分与影院利益更密切的预告片,提前播放贴片广告,以更好地维护观众的权益。”但富海芳同时无奈地表示,贴片广告也是电影行业的商业惯例。
  事实上,贴片广告带来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时间过长,电影放映中间随意插播广告;广告内容庸俗,格调不高;不经电影版权方同意随意搭载、删减广告等等,都影响了电影广告业健康发展,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贴片广告遭遇非议
  在记者的一次随机调查中,对于电影的贴片广告多数观众心怀不满,但真正提出抗议的并不多。“我的容忍度在5分钟以内,太长的话心里就会很烦躁。可是不知道向谁投诉,怎么投诉?更重要的是,我不明白这样的做法,究竟有没有侵犯观众的权益?”市民小曹的想法代表着大部分观众。
  而事实上,早在4年前,就有人因电影的贴片广告打起了官司。2003年,由本报发起的电影《英雄》的贴片广告公益官司成为全国首例电影广告侵权纠纷案。杭州市民张子年代表本报状告电影院和《英雄》的制片方新画面公司,认为电影院在电影放映前加播贴片广告未向观众作出任何明示,侵犯了观众的权益。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影院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在播放影片之前播出商业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此,国家广电总局在2004年7月下发《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电影放映场所要对放映的影片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不久前,该案例还被浙江省律协评为“20年间有影响力的十大案例”之一。

  贴片广告仍需法律规范
  然而,记者在走访杭州各大影院时发现,几乎没有一家影院对影片在放映前插播广告及广告的时长向观众进行公告。影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公告是因为真正动起真格要为自己维权的观众毕竟是少数,影院存在侥幸心理。
  这种侥幸心理最终损害的是多方的利益,现在一部电影18分钟广告,以后会不会出现半个小时,一个小时呢?当观众因广告远离电影时,电影业是不是在自毁前途。
  对此,有法律人士认为,电影业的低迷是不争的事实,电影公司、制片方和影院以贴片广告的方式为电影带来新的收入来源,从长远看可以为电影的发展带来长久的生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观众对贴片广告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然而,无视观众的权益,无限制地延长贴片广告时间也是一种权利的滥用。观众向影院购买电影票,影院播放电影,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观众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目前,我国还未针对电影贴片广告进行专门的立法,因此,法律人士呼吁,影院及影片制作方应实现告知义务,保障观众的知情权;对贴片广告的时间也要有严格的限制,不能任由制作方随意制定播放的时间长度。在电影贴片广告开始呈现繁荣趋势的今天,对此进行法律规范已是迫在眉睫。